一、行政服务内容
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法人的要求或申请,为重大节假日、市重大活动或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等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二、行政服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五条;
(三)《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服务对象
因重大节假日、市重大活动或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等需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法人。
四、行政服务提供的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服务。
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函或申请书(写明申请事由、具体气象服务需求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二)《深圳市气象局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深圳市气象局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申请表》,表格可在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办事窗口:气象局窗口
服务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西厅22号窗口
联系电话: 0755-881276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八、行政服务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九、行政服务程序
(一)申请人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发函或提交申请;
(二)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服务的决定;
(三)市气象局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在市气象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如决定提供服务,市气象局与申请人协商制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方案,并按照服务方案向申请人提供服务。
十、行政服务内部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通过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市气象局公众网站行政服务栏目网上申请或者市气象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
(二)承办。由气象减灾处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将全部申请资料送交市气象局科技发展处,由科技发展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承办、审查,作出是否提供行政服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制定服务方案。如审查决定提供服务,由科技发展处统筹气象预警预报处、信息网络处、国家气候观象台、气象服务中心、科技攻关组等处室(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服务方案,并联系沟通申请人且征得服务对象认可后,由科技发展处将确定的服务方案提交各处室(单位)列入服务流程,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四)办结。由市气象局气象减灾处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在0.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并归档全部申请材料。
十一、行政服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服务决定。
十二、行政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三、行政服务的法律效力
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服务信息仅限用于为申请人所申请服务的事项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条。
十四、收费
不收费。
十五、投诉和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深圳市气象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监督机关投诉。申请人对深圳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东省气象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气象局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情况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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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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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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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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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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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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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服务情况 |
申请提供服务的描述 |
(项目/活动开展的详细地址、服务的时段和频率及其他要求)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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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项目/活动保障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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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市气象局填写︶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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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实施流程图
表格下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