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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6.防雷装置经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须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查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