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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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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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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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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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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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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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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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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条件:
1.申报单位已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必须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4.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原则要求水平距离为气球施放高度的1倍以上),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包括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联系方法等);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5.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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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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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放气球活动时应提交的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书面申请(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3.《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 4.《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本次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充灌的,提供气体来源证明、危险气体运输许可证和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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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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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需填写的表格:《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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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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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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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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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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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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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现场查看施放环境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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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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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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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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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有效期为许可机关核准的施放时间。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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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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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仅具备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每次施放气球活动须经许可取得《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后方可进行。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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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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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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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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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主办单位:深圳市气象局
技术支持:深圳市气象局信息网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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