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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9年08月21日 0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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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并要与技术评价报告一致,受理后就不可再做修改;②申请书要盖建设单位公章);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①建筑物名称栏内的数据要与技术评价报告一致,②申报表盖建设单位公章);
3、《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确定的,可填写“待定”);
4、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该报告是由专业技术审图单位出具,申办时应提交原件);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书所列名称一致);
6、设计人员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①必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人员;②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③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或防雷工程资格证书;④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7、设计方案(盖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公章和双方的骑缝章);注:新建建筑物不须提供此项目材料;
8、设计图纸(须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签章);
9、建设方委托书(①委托建设方须写明委托人;②委托设计方须写委托单位)。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应盖申请方公章。
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和《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应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④网上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表格可免费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大厅22号服务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