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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9年08月21日 0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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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6.防雷装置经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须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查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原件1份);
6.防雷装置竣工图(原件1份);
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8.具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1份);
9.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需提供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查验后出具的查验确认书(原件1份)。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申请表格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需填写的表格:《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需现场查验的项目安排人员2天内完成查验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申请人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