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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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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审查。
重要气象设施指气象观测场地、气象观测设备、气象信息通讯网络、气象预报预警系统、气象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等专用技术装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市应急指挥、规划、国土、水务、海洋、环保、交通、电信运营、电力、民航等部门用于防御气象衍生和次生灾害的观测和传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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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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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七条;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四)《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
(五)《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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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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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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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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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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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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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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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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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填写《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表格可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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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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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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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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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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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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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指派2名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
(三)市气象局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查结果;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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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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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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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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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核发《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通过意见书》,有效期同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不符合条件,核发《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不予通过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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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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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取得《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通过意见书》方可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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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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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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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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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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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深圳市气象局
技术支持:深圳市气象局信息网络处
投诉电话:25573889
天气咨询:12121
网站联系:2557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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