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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9年08月21日 0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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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项目除外。
气象探测环境包括国家气候观象台、气象观测站及其信息通讯网络,以及水务、海洋、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十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2007〕183号);深府办〔
(四)《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
(五)《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不是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比如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垃圾场、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产生废水、废气等的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气象探测环境分类、分级保护的规定;
(三)具有有效的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申请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含拟采取的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措施)复印件1份;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附表1),表格可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程序
(一)建设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
(三)市气象局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准予建设意见书》,有效期限同工程建设期限;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予建设意见书》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取得《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准予建设意见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