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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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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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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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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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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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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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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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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所必需的气瓶、球皮、快速放气装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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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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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3.《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原件1份) 4.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6.有关人员资格证(包括《施放气球资格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附上相应照片)(原件1份); 8.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原件1份); 9.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自制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提供危险气体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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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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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需填写的表格:《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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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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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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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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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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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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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现场核查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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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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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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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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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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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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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仅具备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每次施放气球活动须经许可取得《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后方可进行。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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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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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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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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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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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深圳市气象局
技术支持:深圳市气象局信息网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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