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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09年08月24日 0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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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环境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在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各环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在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响应、事件报告等工作中,应强调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4)统一指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5)快速反应。建立污染预警及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进行必要的物质储备,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
    (6)分级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强调部门、企业间的密切配合。
    1.4现状及趋势
    我市经过25年的持续高速发展,已由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世人瞩目的现代化城市。伴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的问题开始凸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都可能使环境受到污染,群众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当前,我市面临的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
    (2)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含放射性物质)的大面积泄漏,导致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工业企业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危及生态的环境安全事件;
    (5)海洋环境污染事件;
    (6)放射性物质失控引发的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7)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程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污染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或企业间群体性纠纷;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紧急处置;核事故、辐射事故按照深圳市有关应急预案处置,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按照《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机构与职责
    2.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2.1.2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是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应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贸工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海事局、气象局、民政局、应急指挥中心、外办、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修订)本预案;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与预警级别;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我市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等。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安监局:监督检查各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其应急预案,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和信息支持。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控制等预案,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及搜救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贸工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紧急调配机制。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的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费用。
    海事局:担任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指挥,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至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向媒体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市外办: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1.4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完善辖区内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预案、专项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处置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5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1.6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成立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组长,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工作。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进行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在GIS地图上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并组织研究环境污染因子扩散数学模型,开发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1.3对纳入我市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管理的重点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实施监控,并及时更新主要环境风险源档案数据库。
    3.1.4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时及时到位处置。
    3.2预警
    3.2.1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可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黄色(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橙色(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红色(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2.2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组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后,及时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的建议,报市、区应急指挥中心。
    3.2.3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发布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公告。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深圳市政府负责公布;橙色预警由深圳市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授权发布;红色预警由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撒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信息报告
 
    4.1信息接报
    4.1.1事发单位、市民报告
    4.1.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4.1.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及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种类、主要污染物质、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4.1.1.3值班领导召集专家组成员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必要时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1.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专家组成员集中,并从深圳市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调集事发企业档案,企业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通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1.1.5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家组确定事件级别;
    4.1.2环境质量监测部门的报告
    4.1.2.1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4.1.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组成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4.1.2.3经调查确认环境污染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1.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家组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级别。
    4.2信息报送时限和方式
    4.2.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1小时内,应向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污染事件后,由市环保局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省环保局,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4.2.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事发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和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办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5.1.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5.1.1.2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事发现场。
    5.1.1.3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1.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召集各应急专业小组到现场开展工作。
    5.1.1.5事发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到现场协同工作。
    5.1.2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5.1.2.1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5.1.2.2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到事发现场。
    5.1.2.3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指挥工作。
    5.1.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需要指示各专业队伍到现场开展工作。
    5.1.2.5事发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应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到现场协同工作。
    5.1.3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Ⅲ、Ⅳ级)
    5.1.3.1一般、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3.2根据事发地的区政府的要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安排专家组、监测人员等前往现场做技术支援。
    5.2响应程序
    5.2.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组织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5.2.2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分别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初步断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判断,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4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指挥工作。
    5.2.5各应急专业队伍在接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后立即集合。事发现场在特区内的, 3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外的, 6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每30分钟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5.2.6现场指挥部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危险源、划分警戒区域、人员是否需要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布署。并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情况。
    5.2.7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在接到现场指挥部的请示后,应及时做出决策,并迅速通知现场指挥部执行。
    5.3处置措施
    5.3.1突发性饮用水源水体污染事件,按照全市各饮用水源水库和供水设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3.2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处置,按《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5.3.3较大(Ⅲ)、一般(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各区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4应急监测
    5.4.1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5.4.2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专业监测人员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发初期,应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5.4.2根据监测结果,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5.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界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6扩大应急
    5.6.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5.6.2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指挥、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6.3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市现有的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国家有关部委提供支援救助的,市政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
    5.7应急结束
    5.7.1应急结束的条件
    (1)污染事件现场已经得到控制,事件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
    (2)已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危害的有效措施,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3)环境质量处于恢复之中。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7.2宣布应急结束
    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请国家或省环保局批准后,下达结束应急工作指令;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结束应急工作指令。
    5.7.3应急结束后的其它工作
    (1)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2)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人员有序撒离。
 
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6.1.2应急监测队伍继续监测事件现场和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6.1.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过程评价
    6.1.3.1评价的依据: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6.1.3.2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事件等级;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众信息的内容是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6.2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6.2.1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6.2.2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由市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
 
    7.1应急技术支持
    7.1.1主要污染物的快速监测
    针对我市环境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选定一定数量的污染危害大,能真实反映污染现状的污染因子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对象,明确监测方法,装备监测仪器,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以保证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通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等快速反应行动,尽快将监测数据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7.1.2主要污染物的现场处置
    针对我市环境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结合国内外环境治理最新技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各区行政辖区内选定一家能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该抢险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并针对所在行政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配备处理设施、运输工具及技术人员,制定相关处置技术方案、主要环境污染物现场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组评审后,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设立警戒区域的技术支持
    由应急专家组对我市突发性污染事件可能发生的规模、程度、趋势进行预测、评估;按防护和救援的不同要求,将污染物可能涉及的范围划分为救援区域、防护区域和安全区域,提出各区域监控点位的布局要求,实时调整警戒区域范围,并明确各专业应急人员在各区域、各时段的应急重点。
    7.2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7.2.1各责任单位结合其应急职能,提出装备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应急专家组审查,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予以配置,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
    7.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行政辖区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辖区内企业特点,按防护及救援的不同要求,对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配备一定的储备物资,并列明应急物资清单;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提供贮存场所及应急物资贮存管理。
    7.2.3市环保局根据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位。
    7.3通讯保障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7.3.1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及环保110报警电话,确保报警电话畅通,24小时有人值班。
    7.3.2应急指挥系统由有线电话、手机和对讲机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有线电话和网络实现;与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7.3.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及通信车辆组成,公众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上级批准后,由授权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应急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7.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运输车辆的调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确保应急车辆车况良好。
    7.5医疗保障
    卫生主管部门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质,保证在环境污染事件及处置过程中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7.6培训与演练
    7.6.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7.6.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2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模拟综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充分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附则
 
    8.1专项应急预案
    以下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1)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单位;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3)核设施运营,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4)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单位;
    (5)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6)各区政府。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