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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年12月26日 17时16分0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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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雷协会、各防雷企业:
  为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广东省气象局印发了《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粤气〔2011〕20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防雷协会迅速将《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通知传达到全市每个会员单位,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防雷企业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事先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并到深圳市气象局办理注册登记(在外省(区、市)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注册备案) 后,方可从事相应专业类别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申请《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具体要求见附件的《管理办法》。
  三、各防雷企业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有人必须于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3月15日完成注册登记或注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将提请广东省气象学会注销其资格证书或追究从业人员及从业单位的相关责任。深圳市气象局办理注册登记或注册备案的受理地点: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东门气象路1号气象局办公楼4楼。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张凯,电话:82511535;曾峰,电话:8251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