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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雷电灾害信息收集奖励方案
发表时间:2009年09月02日 0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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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全面有效地收集雷灾信息,改变过去雷灾信息收集不全的状况,拓宽收集灾情信息渠道,实行报灾有奖的办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奖励对象:

市防雷中心、市防雷协会、防雷会员企业、气象志愿者、媒体记者和市民。

二、奖励条件:

(一)对报灾者报送灾情经减灾处核实后按以下等级给予奖励。

10<上报雷灾数量≤2,给予通报表扬;

22<上报雷灾数量≤5,奖励100元;

35<上报雷灾数量≤10,奖励200元;

410<上报雷灾数量≤20,奖励500元;

520<上报雷灾数量≤30,奖励1000元;

630<上报雷灾数量,奖励2000元。

(二)在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时,报灾者在重大雷灾发生后1小时之内提供有效灾情的,奖200-500元。

(三)同一时间、地点出现的同样灾情,只奖励第一位报灾者,但有文字、图片或录象的可酌情考虑。

三、奖励审批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灾者,由减灾处组织核查,经核查属有效灾情的,由减灾处制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审批完成后,由减灾处通知受奖励人员到局财务领取。

(三)奖励费用在气象灾害调查评估费用中支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防雷中心应将雷灾收集工作作为对防雷设施检测人员绩效和年终考核一项指标,辖片区内委托检测单位发生雷灾,经检测人员了解而未报的,片区组长负相关缺报责任,各片区报灾情况与小组绩效挂钩。

(二)专业防雷公司应将报送雷灾信息作为日常业务,专业防雷公司了解服务对象(单位或市民)发生雷灾而未报的,减灾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通报省防雷办,作为对单位监管及年检的参照内容。